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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六(6)

时间:2009-11-08 09:1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背书连续主要是指背书在形式上连续,如果背书在实质上不连续,如有伪造签章等,付款人仍应对持票人付款。但是,如果付款人明知持票人不是真正票据权利人,则不得向持票人付款,否则应自行承担责任。

(五)法定禁止背书
  概念:法定禁止背书是指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而禁止背书转让的情形。
  法定禁止背书的情形有三种:
  (1)被拒绝承兑的汇票。
  (2)被拒绝付款的汇票。
  (3)超过付款提示期限的汇票。
四、汇票的承兑
  (一)概念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汇票特有的制度,本票和支票都没有承兑。
  (二)程序
  1.记载事项
  承兑的记载事项,是指付款人办理承兑手续时需要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付款人承兑汇票的,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和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当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汇票上未记载承兑日期的,以持票人提示承兑之日起的第3日,即付款人3天承兑期的最后一日为承兑日期。 
  2.提示承兑
  (1)定日付款和出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定日付款或者出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在汇票到期日前向付款人提示承兑。
  (2)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承兑。汇票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承兑的,持票人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
  (3)无需提示承兑汇票。见票即付的汇票无需提示承兑。
  3.承兑成立
  (1)承兑时间。付款人对向其提示承兑的汇票,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如果付款人在3日内不作承兑与否表示的,应视为拒绝承兑,持票人可以请求其作出拒绝承兑证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
  (2)接收承兑。付款人收到持票人提示承兑的汇票时,应当向持票人签发收到汇票的回单。回单上应当记明汇票提示承兑日期并签章。
  (3)退回已承兑的汇票。付款人依承兑格式填写完毕应记载事项后,并不意味着承兑生效,只有在其将已承兑的汇票退回持票人时才产生承兑的效力。付款人承兑汇票,不得附有条件;承兑附有条件的,视为拒绝承兑。
  (三)效力
  付款人承兑汇票后,应当承担到期付款的责任。到期付款的责任是一种绝对责任,具体表现在:
  (1)承兑人于汇票到期日必须向持票人无条件地支付汇票上的金额,否则其必须承担迟延付款责任。
  (2)承兑人必须对汇票上的一切权利人承担责任,这些权利人包括付款请求权人和追索权人。
  (3)承兑人不得以其与出票人之间资金关系来对抗持票人,拒绝支付汇票金额。
  (4)承兑人的票据责任不因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提示付款而解除

五、汇票的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汇票的保证,是指汇票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汇票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而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保证的作用在于加强持票人票据权利的实现,确保票据付款义务的履行,促进票据流通。

(二)保证的当事人
  保证的当事人为保证人和被保证人。
  1.保证人
  指票据债务人以外的,为票据债务的履行提供担保而参与票据关系的第三人。 
  2.被保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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