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票据行为的代理
(1)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的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2)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四)票据权利
票据权利:1.付款请求权;2.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权利。只有第一权利得不到实现时,才可以行使第二权利。
(1)票据权利概述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对主债务人所享有的、依票据而请求支付票据所载金额的权利,具有主票据权利的性质。追索权,是指付款请求权得不到满足时,向付款人以外的票据债务人要求清偿票据金额及有关费用的权利,又称为偿还请求权。
票据权利是以获得一定金钱为目的的债权。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即为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票据权利作为一种金钱债权,表现为请求支付一定数额货币的权利。《票据法》规定,票据权利为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表明票据权利的内容与一般的金钱债权不同。一般的金钱债权是一种简单的一次性的请求权,而票据权利则体现为二次请求权。第一次请求权是付款请求权,这是票据上的主权利;第二次请求权为追索权,是一种附条件的权利,即有赖于第一次请求权不能实现才得以行使的权利,又叫从票据权利。通常情况下,持票人只有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2)票据权利的取得
1.票据权利取得的情形当事人取得票据的情形主要有:
(1)出票取得。出票是创设票据权利的票据行为,从出票人处取得票据,即取得票据权利。
(2)转让取得。票据通过背书或交付等方式可以转让他人,以此取得票据即获得票据权利。
(3)通过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合并等方式取得票据。
2.票据权利取得的限制
(1)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取得票据的,如果属于善意取得,即票据取得人取得票据不存在欺诈、偷盗、胁迫等情形,没有主观恶意,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票据持有人必须承受其前手的权利瑕疵,即该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如果前手的权利因违法或有瑕疵而受影响或丧失,该持票人的权利也因此而受影响或丧失。前手是指在票据签章人或者持票人之前签章的其他票据债务人。
对价即取得票据所支付的相应的代价。D为善意取得票据的持票人,C偷盗B的票据又不幸丢失,被D拾得,D不知道该票据是偷盗的,D仍然享有票据权利,但受到前手C权利瑕疵的影响。如果C找B要求付款的,B会拒绝付款;如果D要求B付款的,B依然可以拒绝付款。
3.票据的丧失与权利补救:
(1)挂失支付:
挂失支付并不是票据丧失后票据权利的补救的必经程序,也不是所有丧失的票据均能采用此种方式(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的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密友收到人民法院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挂失止付通知书失效!
(2)公示催告:
失票人在丧失票据3日内,也可以再票据丧失后,依法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经人民法院公示催告(期间不得少于60日),不确定利害关系人申请权利,由失票人申请人民法院通过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票据无效,至此,票据丧失的权利补救措施得以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