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有些行为与票据的变造相似,但不属票据的变造:
①有变更权限的人依法对票据进行的变更(除法定不得变更的事项外),属于有效变更,不属票据的变造;
②在空白票据上经授权进行补记的(例如支票),由于该空白票据欠缺有效成立的条件,此等补记只是使票据符合有效票据的条件,不属票据的变造;
③变更票据上的签章的,属于票据的伪造,而不属票据的变造。
二、汇票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当事人
汇票关系中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汇票一经签发,就存在这三个基本当事人。随着票据行为的实施,还会出现承兑人、背书人、被背书人、保证人等非基本当事人。
3.汇票种类:
(1)根据汇票出票人的不同,可将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银行汇票是指由银行签发的汇票,商业汇票是指由银行以外的其他主体签发的汇票。
(2)以付款期限长短为标准,汇票可分为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
另外,以记载受款人的方式不同为标准,汇票可分为记名式汇票和无记名式汇票。以签发和支付地点不同,汇票可分为国内汇票和国际汇票。以银行对付款的要求不同,汇票可分为跟单汇票和光单汇票。
汇票的出票
1.出票的概念
汇票的出票,又称汇票的发票、汇票的签发、汇票的发行。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出票实际包括两个行为:一是出票人依照票据法的规定作成票据,即在原始票据上记载法定事项并签章;二是交付票据,即将作成的票据交付给他人占有。
2.出票的记载事项
汇票是要式证券,出票是要式行为,汇票出票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记载一定的事项,符合法定的格式。根据不同记载事项对汇票效力的不同影响,可将出票的记载事项分为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和任意记载事项等。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
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指《票据法》规定必须在汇票上记载的事项,否则,汇票无效。汇票的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包括七个方面的内容:
①表明“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注意:在实践中,银行汇票记载的金额有汇票金额和实际结算金额。汇票上记载有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等于汇票金额,如果实际结算金额大于汇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指在出票时应当予以记载,但如果未作记载,可以通过法律的直接规定来补充确定的事项。未记载该事项并不影响汇票本身的效力,汇票仍然有效。
①汇票上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见票即付。
②汇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③汇票上未记载出票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指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的事项,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如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不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