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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六

时间:2009-11-08 09:1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本章内容较难,专业性较强,是历年考试的难点之一。
应该围绕票据行为以及票据权利与抗辩进行系统复习掌握,同时本章内容在历年的考试试题中类型齐全,要注意将票据关系和合同关系进行有机的联系加以分析判断,从而正确行使票据权利!

考试大纲基本要求:
【基本要求】
(一)掌握票据关系、票据行为、票据权利、票据抗辩、票据的伪造与变造
(二)掌握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保证、付款及汇票的追索权
(三)掌握本票的出票和见票付款
(四)掌握支票的出票和付款
(五)熟悉汇票的概念、本票的概念、支票的概念
(六)了解票据与票据法的概念
(七)了解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八)了解违反票据法的法律责任
一、票据的法律制度概念: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约定自己或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者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并可转让的有价证券。我国《票据法》所称的票据是指汇票、本票和支票。主要功能有:汇兑功能、支付功能、结算功能、信用功能。
 
(二)票据法律关系

1.票据法律关系可以分为票据关系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当事人的债权债务关系是否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

2.票据基础关系,是指作为产生票据关系的事实和前提,存在于票据关系之外而由民法规定的非基于票据行为产生的法律关系。

票据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的原因或者前提,但是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除非持票人是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人。

(三)票据行为

1.票据行为成立的条件:

(1)行为人必须有从事票据行为的能力。

无从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

(2)票据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是合法,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双方当事人认可的对应的代价,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签署情形的但仍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用票据权利。

(3)票据行为必须符合法定形式

1.关于签章

票据上的签章是票据行为表现形式的中的绝对必要的记载事项,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支票以及单位和个人再相应票据上的签章均有具体的规定。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再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签章加其法定代表人的或者其授权代理人的签章!

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上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另外,出票人再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在票据上的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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