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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六(3)

时间:2009-11-08 09:1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3)普通诉讼

4.票据权利的消灭

  (1)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票据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2)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A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B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C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D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权利可因民事债权的消灭事由如免除、抵销等事由的发生而消灭。
  注意:①上述时效的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有关规定;②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五)票据抗辩

1.种类:票据根据债务人的一种权利,是债务人保护自己的一种手段,根据抗辩原因的不同,以及抗辩效力的不同,票据抗辩可以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

对物抗辩: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发生的缺陷而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抗辩!
对人抗辩:由于票据的基础关系的原因而对特定的债权人主张抗辩。票据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进行抗辩。如果该票据已经被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持票人转让给第三人,而该第三人属于善意,已对价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进行抗辩。

2.票据抗辩的限制
  (1)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2)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3)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4)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由于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的权利,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1.票据伪造

  (1)票据的伪造,是指无权限人假冒他人名义或以虚构人名义签章的行为,包括假冒出票人名义签发票据的行为和假冒他人名义进行出票行为之外的其他票据行为,如伪造背书签章、承兑签章、保证签章等票据上的签章。
  (2)票据的伪造行为自始无效,持票人即使善意取得,对被伪造人也不能行使票据权利。

  (3)对伪造人而言,由于票据上没有以自己名义所作的签章,因此也不应承担票据责任。但是,如果伪造人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必须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4)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他真实签章的效力。在票据上真正签章的人,应对被伪造票据的债权人承担票据责任,票据债权人依法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行使追索权时,在票据上真正签章人不能以票据伪造为由进行抗辩。

2.票据的变造
  (1)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内容的人,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记载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如变更票据上的到期日、付款日、付款地、金额等。
  (2)票据的变造应依照签章是在变造之前或之后来承担责任。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是在票据被变造之前或之后签章的,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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