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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职称会计实务知识点:投资损益的确定

时间:2015-07-27 17:4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投资损益的确定

1. 一般原则

(1) 在确认应享有或应分担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如果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不同的,投资企业在计算确定投资收益时,不能完全以被投资单位自身核算的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确定,而是需要在被投资单位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经过适当调整后确定。

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或净亏损时,主要应考虑以下因素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一是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如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公允价值高于账面价值,对于投资企业来讲,相关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应以取得投资时该固定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并根据被投资单位已计提的折旧额与对于投资企业来讲应计提的折旧额之间的差额,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

二是被投资单位有关长期资产以投资企业取得投资时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确定的减值准备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

三是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时,应按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净利润为基础计算确认投资损益。

投资企业无法合理确定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公允价值的,或者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比,两者之间的差额不具重要性的,或是无法取得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进行调整所需资料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利润与持股比例计算的结果直接确认为投资损益。

例5-10】 沿用【例5-9】,假定A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大于取得投资时B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情况下,20x9年B公司实现净利润8 000 000元。A公司、B公司均以公历年度作为会计年度,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由于投资时B公司各项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相同,不需要对B公司的净利润进行调整,A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收益为2 400 000元(8 000 000×30%),一方面增加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另一方面作为利润表中的投资收益确认。

A公司的会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B公司——损益调整 2 400 000

贷:投资收益——B公司 2 400 000

例5-11】 甲公司于20x9年1月2日购入乙公司30%的股份,购买价款为20 000 000元,并自取得股份之日起派人参与乙公司的生产经营决策。取得投资日,乙公司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为60 000 000元,除下列项目外,其他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相同(单位:元)。

账面原价 已提折旧 公允价值 原预计使用年限 剩余使用年限

存 货 5 000 000 7 000 000

固定资产 10 000 000 2 000 000 12 000 000 20 16

无形资产 6 000 000 1 200 000 8 000 000 10 8

小 计 21 000 000 3 200 000 27 000 000

假定乙公司20x9年实现净利润6 000 000元,其中在甲公司取得投资时的账面存货5 000 000元中有80%对外出售。甲公司与乙公司的会计年度和采用的会计政策相同。

甲公司在确定其应享有乙公司20x9年的投资收益时,应在乙公司实现净利润的基础上,根据取得投资时有关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其公允价值差额的影响进行调整(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影响):

调整后的净利润 = 6 000 000-(7 000 000-5 000 000)×80%-(12 000 000÷16-10 000 000÷20)-(8 000 000÷8-6 000 000÷10) = 3 750 000(元)

甲公司应享有份额 = 3 750 000×30% = 1 125 000(元)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 1 125 000

贷:投资收益 1 125 000

(2) 在确认投资收益时,除考虑有关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差异的调整外,对于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也应予以抵销。即投资企业与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按照持股比例计算归属于投资企业的部分应当予以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投资企业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内部交易损失,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等规定属于资产减值损失的,应当全额确认。投资企业对于纳入其合并范围的子公司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损益,也应当按照上述原则进行抵销,在此基础上确认投资损益。

应当注意的是,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抵销既包括顺流交易也包括逆流交易,其中,顺流交易是指投企业向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逆流交易是指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交易。当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投资企业或其联营企业、合营企业持有的资产账面价值中时,相关的损益在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

① 对于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向投资企业出售资产的逆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当投资企业自其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购买资产时,在讲该资产出售给外部独立的第三方之前,不应确认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因该交易产生的损益中本企业应享有的部分。

因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在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之前,体现在投资企业持有资产的账面价值中。投资企业对外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长期股权投资及包含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资产账面价值进行调整,抵销有关资产账面价值中包含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并相应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

例5-12】 甲公司于20x9年1月1日取得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20x9年8月,乙公司将其成本为9 000 000元的某商品以15 00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甲公司,甲公司将取得的商品作为存货。至20x9年12月31日,甲公司仍未对外出售该存货。乙公司20x9年实现净利润48 000 000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按照权益法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0x9年净损益时,应进行以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48 000 000-6 000 000)×20%] 8 400 000

贷:投资收益 8 400 000

进行上述处理后,甲公司如需要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因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体现在甲公司持有存货的账面价值当中,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进行以下调整: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15 000 000-9 000 000)×20%] 1 200 000

贷:存货 1 200 000

假定2x10年,甲公司将该商品以18 000 000元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因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已经实现,甲公司在确认应享有乙公司2x10年净损益时,应考虑将到原来未确认的该部分内部交易损益计入投资损益,即应在考虑其他因素计算确定的投资损益的基础上调整增加1 200 000元。假定乙公司2x10年实现的净利润为30 000 000元。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 000 000+6 000 000)×20%] 7 200 000

贷:投资收益 7 200 000

② 对于投资企业向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出售资产的顺流交易,在该交易存在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情况下(即有关资产未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投资企业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应享有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的投资损益时,应抵销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的影响,同时调整对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5-13】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20%有表决权股份,能够对乙公司施加重大影响。20x9年,甲公司将其账面价值为9 000 000元的商品以15 000 000元的价格出售给乙公司。至20x9年12月31日,乙公司未将该批商品对外部独立第三方出售。甲公司取得该项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两者在以前期间未发生过内部交易。乙公司20x9年实现净利润30 000 000元。假定不考虑所得税因素。

甲公司在该项交易中实现净利润6 000 000元,其中的1 200 000元是针对本公司持有的对联营企业的权益份额,在采用权益法计算确认投资损益时应予抵销,即甲公司应当进行如下账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损益调整[(30 000 000-6 000 000)×20%] 4 800 000

贷:投资收益 4 800 000

甲公司如需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对该未实现内部交易损益应进行以下调整:

借:营业收入(15 000 000×20%) 3 000 000

贷:营业成本(9 000 000×20%) 1 800 000

投资收益 1 200 000

应当说明的是,投资企业与其联营企业及合营企业之间发生的无论是顺流交易还是逆流交易产生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属于所转让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有关的未实现内部交易损失不应予以抵销。

③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产生损益的处理。

合营方向合营企业投出或出售非货币性资产的相关损益,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合营方不应确认该类交易的损益: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合营企业;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损益无法可靠计量;投出非货币性资产交易不具有商业实质。

合营方转移了与投出非货币性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重大风险和报酬并且投出资产留给合营企业使用的,应在该项交易中确认归属于合营企业其他合营方的利得和损失。交易表明投出或出售的非货币性资产发生减值损失的,合营方应当全额确认该部分损失。

在投出非货币性资产的过程中,合营方除了取得合营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外还取得了其他货币性或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确认该项交易中与所取得其他货币性、非货币性资产相关的损益。

2. 取得现金股利或利润的处理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投资企业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现金股利或利润时,借记“应收股利”科目,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损益调整”科目;自被投资单位取得的现金股利或利润超过已确认损益调整的部分应视同投资成本的收回,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长期股权投资——成本”科目。

3. 超额亏损的确认

权益法下,投资企业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损失,原则上应以长期股权投资及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减记至零为限,投资企业负有承担额外损失义务的除外。这里所讲“其他实质上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主要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等,应收被投资单位的长期债权从目前来看没有明确的清偿计划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期间也不可能进行清偿的,从实质上来看,即构成长期权益。

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按照以下顺序处理:

首先,减记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在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零的情况下,考虑是否有其他构成长期权益的项目,如果有,则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账面价值为限,继续减记;

最后,在有关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长期权益的价值也减记至零的情况下,如果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投资企业需要承担额外义务的,则需按预计将承担责任的金额确认相关的损失。

除按上述顺序已确认的损失以外仍有额外损失的,应在账外作备查登记,不再予以确认。

在确认了有关投资损失以后,被投资单位于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应按以上相反顺序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例5-14】 甲公司持有乙公司40%的股权,20x8年12月31日的账面价值为20 000 000元,包括投资成本以及因乙公司实现净利润而确认的投资收益。乙公司20x9年由于一项主要经营业务市场条件发生骤变,当年度发生亏损30 000 000元。假定甲公司在取得投资时,乙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相同,采用的会计政策和会计期间也相同。则甲公司20x9年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为12 000 000元。确认上述投资损失后,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变为8 000 000元。

如果乙公司20x9年的亏损额为60 000 000元,则甲公司按其持股比例确认应分担的损失为24 000 000元(60 000 000×40%),但期初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仅为20 000 000元,如果没有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项目,则甲公司应确认的投资损失仅为20 000 000元,超额损失在账外进行备查登记;如果在确认了20 000 000元的投资损失后,甲公司账上仍有应收乙公司的长期应收款8 000 000元(实质上构成对乙公司净投资),则在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大于4 000 000元的情况下,应进一步确认投资损失4 000 000元。甲公司应进行的账务处理为:

借:投资收益 24 000 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成本、损益调整 20 000 000

长期应收款——乙公司——超额亏损 4 000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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