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1)
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的名片: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额的过程。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
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
确认条件: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但风险和报酬未转移的除外。
(二)预收款销售商品
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
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
因此,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预收账款)。
(三)委托代销商品
实际工作中分为两种情况:
1.视同买断方式
双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格收取货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
2.支付手续费方式
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金额或数量向委托方支付手续费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销售
若安装和检验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的,在商品安装完毕并检验合格时确认收入(如电梯的销售及安装)。
若安装和检验不是销售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则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五)订货销售
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记入“预收账款”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