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全体行使追索权。
3.×。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该记载无效。
4.×。票据取得人如恶意取得票据,则不享有票据权利。
5.×。被保证的忙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无效,保证本身仍然具有效力,保证人应当向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6.×.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示付款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持票人丧失的追索权仅限于其前手,而对于承兑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
7.√。持票人应当自收到有关证明之日起3日内,将被拒绝事由书面通知其前手。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发出追索通知的,持票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因延期通知给其前
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所赔偿的金额以汇票金额为限。
8.×。根据《票据法》规定,被保证人及其前手即使有得以对抗挣票人的抗辩’,也不能以之对抗保证人。
9.√。票据保证必须作成予汇票或者粘单之上,如果另行签订保证合同或者保证条款的,不属于票据保证;以汇票设定质押时,出质人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并在汇票
上签章,如果出质人在汇票上只记载了“质押”字样而未在票据上签章,或者出质人未在汇票、粘单上记载“质押”字样而另行签订质押合同、质押条款的,不构成票据质押。
10.×。根据《票据法》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11.√。票据关系因一定原因失效,并不影响基础关系的效力。
12.√。考生应注意无效民事行为、无效合同、无效票据签章与当事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关系.
13×。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背书人在票据上的签
章不符合规定的,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前手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
14.√。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更改票据上除签章以外的其他记载事项的人,对票据予以更改的行为。票据变造人除了应依变造后文义承担票据责任外,构成犯罪的,应当承担
相应的刑事责任
四、综合题
1.【答案】
(1)老张所签发的票据有效。我国《票据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票据上签章的,其签章无效,但是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老张系无民事
行为能力的人,其所完成的出票行为无效。但是票据行为彼此独立;一种票据行为的无效并不影响他种票据的行为。据此,老张的出票行为无效并不意味着票据的无效。如果票据
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该票据扔有效。本案中的当事人和关系人均未对支票的记载事项提出异议,应推定老张所签票据有效.
(2)票据行为人应负票据责任。我国《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对合法取得汇票的持票人所享有的汇票权利,承担保证责任”。“被保证的汇票,保证人应当与被保证人对持票人承
担连带责任."据此,在有保证人存在的情况下,票据行为人仍应负票据责任,持票人有权向保证人或票据行为人行使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