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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精选模拟试题(七)(8)

时间:2009-11-01 09:46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4.ABC。承兑文句、承兑人签章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承兑日期属于相对应记载事项,但对于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必须记载承兑日期。     
 5.BCD。追索权发生的实质条件有:(1)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2)汇票在到期目前被拒绝承兑;(3)在汇票到期1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4)在汇票到期日前,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本票和支票可适用汇票的有关法律规定。见票即付汇票的提示承兑期限为自出累日起1个月内,付款人作出承兑的时间为自
接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可见,A选项所述的情形,已经超过了提示承兑的期限,不属于汇票在到期旧前被拒绝承兑,所以不符合追索权行使的实质要件。        
6.AB。背书人和被背书人签章,是票据背书的绝对记载事项,背书日期是票据背书的相对记载事项,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背书的原因是票据背书的任意记载事项。
7.BC。三类票据都可以背书转让,所以A选项不正确。只有支票上的收款人名称可以授权补
记,汇票和本票都不允许,收款人名称是三类票据的绝对记载事项之一。
8.ABD。丙虽为付款人,但其拒绝承兑,不是承兑人,则没有付款的义务。
9.ABC.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的金额和费用中不包括聘请律师的费用。
lO.BcD.本票是自付证券,所以无条件委托是不对的。    
11.AC。背书不得附有条件,不得作部分背书。    
12.ABCD。(1)汇票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属于法定禁止背书。
如果背书转让的,背书人应当承担汇票责任;(2)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并未取得票据权利,因此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否则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不影响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原背书人之前手的票据责任。    

13.AB。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CD属部分背书,但不影响票据的效力。    
14.AC。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汇票上来记载前款规定事项之一的,汇票无效。
15.AD。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6.ABCD。可以申请挂失止付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款的“有效票据”,因此绝对应记载事项不全、票据权利时效届满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只有确定付款人的票据才能申请
挂失止付。因此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不能申请挂失止付。
17.ABC。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18.ABC .见票即付的银行本票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不同。前者为自出票日起2个月内提示付款。    
19.AD。票据伪造的伪造人必须是假冒他人名义签章,而票据变造是对票据上签章以外的事项加以变更的行为。 
 三、判断题
1.√。票据具有无因证券的特征,票据的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必证明其取得票据的原因,仅依票据上所载文义就可以请求给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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