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练习目的:练习商品销售收入+建造合同+售后租回
和平股份有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按季度对外发布财务会计报告。2007年第一、二季度发生以下经济业务:
(1)和平公司将其生产的A商品200件销售给乙企业,每件售价2000元,计400000元,每件成本1100元,已收到一张承兑期6个月的商业承兑汇票。
(2)和平公司将其生产的A商品800件销售给丙企业,每件售价2200元,每件成本1100元;将生产的B产品销售给丙企业100件,每件售价1000元,成本600元。两项货款合计1860000元,款项已收妥。
(3)和平公司向其子公司N企业委托代销A商品100件,每件售价2300元,成本1100元。销售B商品900件,每件成本600元,售价1000元。子公司按上述价格对外销售后,按10%收取手续费,余款返还和平公司。本年度前二个季度,和平公司尚未收到N企业交来的代销清单。
(4)和平公司2007年1月1日签订了一项建造合同,合同总金额1000万元,2007年1月1日开工,2009年3月完工,有关资料如下:
(5)和平公司将其生产的设备于2007年5月份出售给丁租赁公司,设备账面价值220万元,售价230万元。同时和平公司又与丁租赁公司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以每半年3万元的租金租回,租赁期4年,每月按直线法计提折旧。
【要求】编制上述业务的有关会计分录(所得税和建造合同仅编制第二季度会计分录;售后租回业务仅作折旧费用的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