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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二(6)

时间:2009-11-01 10:1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06年4月,光中公司因业务发展需要,依法成立了海南分公司。海南分公司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因违反了合同约定被诉至法院,对方以光中公司是海南分公司的总公司为由,要求光中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光中公司设立过程中订立的公司章程中关于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规定有哪些不合法之处?说明理由。
(2)光中公司的首次股东会议由甲召集和主持是否合法?为什么?
(3)光中公司董事会作出的关于甲出资不足的解决方案的内容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5)光中公司是否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说明理由。

3.甲、乙、丙、丁、戊五人共同投资设立了一家商品贸易有限责任公司。2006年2月12日,该五人订立了发起人协议,具体内容如下:该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100万元,其中甲拟出资20万元人民币,乙拟以厂房作价出资20万元,丙拟以知识产权作价出资30万元,丁、戊分别拟以劳务作价出资为10万元、20万元。公司首次出资15万元,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后的2008年12月31日前缴足。公司名称为北京东亮商品贸易公司。委托甲办理公司的申请登记手续

2006年2月20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工商行政管理局出具了《登记驳回通知书》,并说明理由。后经甲与另外四人商妥均予以纠正。2006年3月6日,甲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了表明有签发日期为2006年3月1日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甲认为,依照法律规定,公司成立应当公告,于是于2006年3月10日发出公司成立的公告。公司成立后,甲主持首次股东会,并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作出决议。
2006年3月20日,庚打算加入该公司并拟投入10万元,经股东会决议,有代表60万元的股权的有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增加注册资本,于是庚加入到该公司。
2006年4月,甲要求转让出资给王某,甲于2006年4月5日以书面形式向其他五位股东发出书面征求意见的通知。丙表示同意,庚在当日收到后,未予答复。丁、戊称无所谓,但并不反对。乙以前曾与王某共过事,有过恩怨,故坚决反对,但出价不如王某高。2006年5月10日,甲将出资转让给王某,并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乙不服,认为这是甲故意跟自己过不去并认为转让无效。
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
(1)甲、乙、丙、丁、戊订立的发起人协议中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地方有哪些?
(2)甲认为,按照法律规定东亮公司成立应当公告,甲的观点是否正确?为什么?
(3)本案中的东亮公司成立的日期应当是哪一天?如果东亮公司认为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做法不合法,那么东亮公司享有哪些救济的权利?
(4)公司成立后的首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是否合法?为什么?
(5)公司成立后,庚加入该公司的股东会决议是否合法有效?为什么?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基础练习题参考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D。本题涉及公司名称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必须在名称中表明有限责任公司的字样。此外,不能使用数字,非全国性的公司不能使用中国、中华等字样。所以只有D选项符合上述要求。
2.C。在同等条件下,两个以上股东同时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3.B。5000 x40%一1000=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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