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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题二(10)

时间:2009-11-01 10:1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4)光中公司股东会作出的增资决议不合法。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对公司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需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表决。对某些涉及股东根本利益的事项的表决,如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注册资本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光中公司讨论表决时,同意的股东的出资额占表决权总数的58.3%,未达到2/3的比例,因此增资决议不能通过。
(5)光中公司应替海南分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分公司是总公司管理的一个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独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公司的总公司承担。 
3.【答案】
(1)发起人协议中有三点不合法:第一,公司的出资方式中,不允许以劳务作为出资;第二,公司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第三,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2)甲的观点不正确,公司成立无须公告。
(3)公司成立之日为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即2006年3月1日。工商登记机关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的,应当出具《登记驳回通知书》,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不合法。有限责任公司的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因此,本案中应由丙召集和主持。
(5)决议不合法。庚加入该公司,股东会进行决议的事项属于特别事项,所以要经过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而本案中同意的只占60%,尚未达到法定数额,因此,庚不能加入该公司。
(6)甲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的行为有效。因为股东向般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本案中,甲书面告知其他股东后,庚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所以,丙、丁、戊、庚四人都是同意甲转让股权的,即使乙不同意,但乙的出价又不如王某高.所以乙不享有优先购买权。因此,甲可以将其股权转让给王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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