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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四)(9)

时间:2009-10-30 09:3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股票发行采用代销方式,代销期限届满,向投资者出售的股票数量未达到拟公开发行股票数量70%的,为发行失败。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股票认购人。

  公开发行股票,代销、包销期限届满.发行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股票发行情况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上市公司的收购

  一、上市公司收购概述
  (一)上市公司收购的概念

  指投资者公开收购已经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以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该股份有限公司的控制权的行为。

  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某一上市公司的收购,对非上市公司的收购不在此列,即如果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以外的其他企业,不属于上市公司的收购。
(2)上市公司的收购是指对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不是指对上市公司资产的收购。
(3)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是投资者,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人共同收购上市公司,与投资者有协议或其他安排的其他人也是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主体。
(4)上市公司收购是一种投资者与投资者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由于上市公司的股份通常由上市公司的股东所持有, 因此上市公司的收购实质上是投资者与上市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份转让的行为。
(5)上市公司收购的目的是获得或者进一步巩固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已获得或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1)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2)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3)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4)投资者依其或实际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足以对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

  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其他合法方式

  二、要约收购
  (一)收购要约的发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二)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在上述期限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发现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三)收购要约的期限

  30—60天 

  三、协议收购

  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时,达成协议后,收购人必须在3日内将该收购协议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及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并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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