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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四)(7)

时间:2009-10-30 09:3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三、持续信息公开

  (一)持续信息公开的概念

  持续信息公开也称信息披露,是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的有效于段,也是贯彻公开原则的具体体现。从信息公开环节上看,一般包括三方面的要求:一是证券发行要进行信息披露;二是证券上市交易要进行信息披露;三是与证券发行、上市交易有关的信息要进行披露。

  《证券法》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依法公开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依法公开发行股票,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依法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依法发行新股或者公司债券的,还应当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持续信息公开主要包括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即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上市公司临时报告即重大事件公告。

  (二)定期报告

  定期报告分为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5)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其中,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董事及监事的有关事项、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及决算方案、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修改公司章程、公司合并、分立、结算或者清算等对公司生产经营有着决定性影响的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1)公司概况;(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l0名股东的名单和持股数额;(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6)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姚定的其他事项。

  (三)临时报告

  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以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四)信息的发布与监督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而审核意见。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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