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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四)(2)

时间:2009-10-30 09:3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监管部门对保荐机构和保健代表人施行责任追究的监管制。(二)股票的发行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有关条件并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和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协议
7)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

2.公司公开发行新股的条件
1)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2)具有持续的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3)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的违法行为。
4)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3.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必须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改变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擅自改变用途而未纠正的或者未经股东大会认可的不得公开发行新股上市公司也不得公开发行新股。
二、公司债券的发行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2)累积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额的40%。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已发行尚未到期的债券金额。(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除应当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证券法》关于公开发行股票的条件,并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二)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次公开发行公司债券:(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3)违反《证券法》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比如,违反规定,将所募集资会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发行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和种类

  1.证券投资基金的概念

  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即通过发行基金单位,集中基金投资者的资金,由基金托管人托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用资金,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工具投资的方式。

基金投资者,是指基金出资人、基金资产所有者和基金投资收益受益人。投资者权利一般包括取得基金收益、获取基金业务及财务状况资料、监督基金运作情况、出席或委派代表出席股东大会或基金单位持有人大会等;投资者义务一般包括遵守基金契约、支付基金认购款项及有关费用、承担基金亏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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