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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四)(5)

时间:2009-10-30 09:3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公司有上述第(1)项、第(4)项所列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果严重的,或者有上述第(2)项、第(3)项、第(5)项所列情况之一,在期限内未能消除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的,由证券交易所终止其公司债券上市交易。

  (三)证券投资基金上市

  《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封闭式基金的基金份额,经基金管理人申请,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证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核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

  1.基金上市交易的条件

  申请上市的基金,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基金的募集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的规定;(2)基金合同期限为5年以上;(3)基金募集金额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4)基金持有人不少于1000人;(5)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2.基金的暂停上市或终止上市

  基会上市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将暂时停止上市:(1)发生重大变更而不符合上市条件;(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暂停上市;(3)严重违反投资基金上市规则;(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认为须暂停上市的其他情形。
  基金上市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终止上市:(1)不再具备《证券投资基金法》规定的上市交易条件;(2)基会合同期限届满;(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前终止上市交易;(4)基会合同约定的或者基金份额上市交易规则规定的终止上市交易的其他情形。
  开放式基金在销售机构的营业场所销售及赎回,不上市交易。开放式基金单位的认购、申购和赎回业务,可以由基金管理人直接办理,也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工作日办理基金申购、赎回业务;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办理。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款项一经交付申购申请即为有效。基金管理人应当于收到基金投资人申购、赎回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除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基金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二、禁止证券在限制转让的期限内进行买卖

  《证券法》规定,依法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法律对其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在限定的期限内不得买卖。从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看,对股票、公司债券和其他债券的转让期限有限制性规定的情形主要包括:

  1.对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市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对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持有股份转让的限制。《公司法》规定,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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