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临时股东大会通过增选一名公司董事的决议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临时股东大会不得对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5)陈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的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
票。陈某是在审计报告公布5日后买卖A公司股票的,故符合法律规定。
李某买卖A公司股票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证券法》的规定,证券公司的从业人员在任期或法定期间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用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李某为
E证券公司从业人员,故买卖A公司股票不符合法律规定。
(6)A企业收购D公司的做法存在以下不当之处:
①安排D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A企业收购D公司股权事宜有不当之处。因为,A企业收购D公司不用D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通过,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股权转让无须经过股东大会批
准。
②由F企业履行报告义务和将收购协议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审核批准不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签订之后,应由收购人,即A企业履行报
告义务,而非F企业。此外,收购协议无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及证券交易所批准,仅向其作出书面报告即可。
③收购协议在未获批准之前不得履行的表述不当。根据有关规定,收购协议在未作出公告前不得履行。
④收购行为完成后,A企业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而非30日。
⑤A企业拟在收购行为完成3个月后转让所持D公司股份不符合法律之规定。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收购在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持上市公司的股份。
2.【答案】
(1)李某为王某提供证券交易信息是《证券法》所禁止的内幕交易行为,不合法。李某是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分析师,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其把内幕信息泄露给王某,王某依此买卖证券当属内幕交易行为,当然为《证券法》所禁
止。
(2)属于操纵市场行为,违反《证券法》。《证券法》规定:禁止任何人单独或者通过合谋,集中零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
者证券交易量。王与李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证券交易量,当然属于操纵市场行为。
(3)首先甲公司亏损巨大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甲公司亏损巨大属于上市公司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的重大事件。其次,甲公司撤换董事兼总
经理王某没有披露不合法。因为此也属于重大事件之一: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4)不合法。乙公司实际是甲公司的实际控制公司,乙公司作为控制人与丙公司的合并行为以及由此带来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当属重大事件,即‘‘持有公司5%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应当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