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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四)

时间:2009-10-16 20:2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十九、代位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债务人拥有对第三人的合法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除外);(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因);(3)债权人的债权利益受到了损害(果);(4)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而在债权人胜诉的情况下,代位权诉讼中的诉讼费则由次债务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承担。

    二十、撤销权。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并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时,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1)第三人善意取得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2)第三人恶意取得债务人无偿转让的财产;(3)第三人恶意取得债务人有偿转让的财产;(4)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另外,需要注意两点:(1)撤销权的有效期:在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与自债权人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之中选择,谁的到期时间早就选谁;(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

    二十一、保证。关于保证,家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没有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不能作为保证人;(2)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3)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主债权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4)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共同担保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应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5)在共同担保的情况下(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共同担保的实现顺序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选择实现债权,但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了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6)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仅对特定的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在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7)如果保证人与债权人事先约定禁止债权转让,那么在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8)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债务人转让的债务(已经债权人许可)不承担保证责任;(9)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情况下,保证人对加重债务人的债务不承担保证责任;(10)保证合同当事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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