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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四)(2)

时间:2009-10-16 20:2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二十二、抵押。关于抵押,家需重点把握以下内容:(1)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与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的财产、所有权(使用权)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的财产、依法被扣押的财产、依法被监管的财产、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不得作为抵押物;(2)抵押不破租赁,即已出租的财产也可以设定抵押;(3)租赁不破抵押,即财产设定抵押之后也可以租赁;(4)在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从而消灭抵押权的除外);(5)主债权转让时,抵押权一并转让(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6)在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抵押的情况下,如果抵押权人放弃了该抵押权,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担保人就该抵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7)抵押物拍卖价款的清偿顺序:实现抵押权的费用→主债权的利息→主债权;(8)留置权>法定登记的抵押权>质权。

    二十三、质押。关于质押,家需注意以下四点内容:(1)对于动产质押,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2)对于动产质押,质权人有权占有质物,并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3)对于动产质押,在主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出质的情况下,如果质权人放弃了该质权,那么就免除了其他担保人就该质押所担保的主债务金额的担保责任(其他担保人承诺仍然提供担保的除外);(4)权利质押包括有价证券质押、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等。

    二十四、留置。关于留置,家需注意以下三点内容:(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实现留置权的费用;(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3)承揽合同、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行纪合同可以产生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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