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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二)

时间:2009-10-16 20:22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七、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怀好意并因此给对方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个不怀好意的当事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具体的情形包括:(1)以订立合同为幌子,以损害对方(第三人)的利益为目的,恶意进行磋商,妄图签订不平等合同;(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3)故意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虚假情况;(4)泄露(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5)在订立合同时,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八、有效合同。订立了合同之后,不意味着合同就是有效的。要想使合同生效,需使合同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自然人的当事人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合同除外),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非自然人的当事人须有合同行为能力和相应的缔约能力;(2)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3)合同的目的(内容)不违反法律(社会公共利益)。

    九、无效合同。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并且损害了国家的利益;(2)恶意串通,并且损害了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规定;(6)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7)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与其不相适应的合同;(8)行为人在神志不清的状态下订立的合同;(9)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合同。

    十、可撤销合同。可撤销的合同包括:(1)因重误解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在出现上列情形之一时,合同的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但是撤销权的行使是有时效和限制的,一旦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撤销权即消灭:(1)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2)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十一、效力待定合同。合同有有效的,也有无效的,还有不撤销即有效一旦撤销即无效的(即可撤销合同),另外还有一种就是效力尚未确定的(即效力待定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在不同的情况下经过下列处理后即成为有效合同:(1)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纯获利益的合同和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相适应的合同除外);(2)经被代理人追认的行为人在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的情况下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3)经权利人追认的无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人订立的合同;(4)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在订立合同时无处分他人财产权利的人订立的合同。

    十二、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时的履行规则。当事人就相关合同内容没有约定(约定不明确)按照以下顺序处理:协议补充→合同有关条款(交易习惯)→其他标准。其中,其他标准包括:质量: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通常标准(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价款(报酬):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履行地点: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或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期限:随时;履行方式: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费用的负担:履行义务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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