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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职称综合辅导:合同法律制度(一)

时间:2009-10-16 20:21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一、合同的主要条款。教材上所列举的八条款不是合同必须要有的条款,而是指合同在一般情况下所拥有的条款,具体包括:当事人的名称(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二、要约应具备的条件。要约有两个条件,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第一个条件是内容要具体确定:内容具体是指受要约人一旦收到要约就能非常明白地知道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内容确定是指要约的内容具有唯一性,比如在约定标的物的单价时,应该是一个具体的数,而不是类似100至150元这样的单价范围。第二个条件是受要约人一旦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这条好理解,要约人显然不能说话不算数,不能拿受要约人当猴耍。

    三、要约的撤回。因为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而要约在发出后是需要经过一段时间(有时候这段时间会很短)才能够到达受要约人的,因此这段时间就是留给要约人反悔的时间。换句话说,如果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反悔的话,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之时)使受要约人接到撤回要约的通知。

    四、要约的撤销。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是需要经过一番权衡利弊的思考之后,才能决定是否对该要约进行承诺,而受要约人的思考也是需要时间的,因此这段时间就给了要约人二次反悔的机会。换句话说,如果要约人在这段时间内反悔的话,可以使受要约人在承诺之前收到撤销要约的通知。需要注意的是,在两种情况下,要约人是没有二次反悔的机会的(即要约不可撤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准备工作。

    五、要约的失效。要约毕竟是要约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因此要约就有失效的可能。要约的失效包括四种情形: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合理期限)内予以承诺;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了实质性变更。

    六、承诺的生效。承诺需要通知的,承诺通知只有到达要约人时才能够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要约的要求)做出承诺的行为时承诺生效。顺便再说两点:承诺也可以反悔,在承诺需要通知的情况下,受要约人可以在承诺通知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之时)使要约人接到撤回承诺的通知;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的,按新要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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