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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4

时间:2016-04-27 18:5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的特征

  根据我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是指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其特征主要表现为: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互相负有义务,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时或者在保险期限届满时,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赔偿金或保险金;投保人按照合同约定向保险人缴纳保险费,并以此为代价将一定范围内的危险转移给保险人。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射幸合同,即为碰运气的机会性合同。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缴纳保险费的义务是确定的,而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是否发生是不确定的,即保险人是否承担保险责任是机会性的,具有偶然性。危险发生的偶然性,决定了保险合同的射幸性质。

  3.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我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脸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应当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当事人也可以约定采用其他书面形式载明合同内容。上述规定说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就投保和承保事宜达成一致即可。

  4.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或附和合同

  保险合同的内容或主要条款或保险单一般是由保险人一方根据相关规定拟订和提供的,投保人在投保时,通常只能决定是否接受保险人制定的保险条款,一般没有拟定、磋商或更改保险合同条款的自由。因此,附和性是保险合同的一个重要特征。

  鉴于保险合同的附和性特点,为了确保保险合同订立的公正性,我国《保险法》规定了对格式条款的制约机制:

  (1)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2)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①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②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3)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见前述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之“最大诚信原则”。(二)保险合同的分类

  1.根据保险合同中的保险价值是否先予确定为标准,可将保险合同分为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

  2.根据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的关系,可将保险合同分为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湘超额保险合同。

  除此之外,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合同还可分为人身保险合同和财产保险合同;根据保险人所承担的危险状况不同,可将保险合同分为特定危险保险合同和一切险保险合同等等。

  (三)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即订立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对于保险公司设立的条件及经营范围见前述“保险部分”部分。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其应具备的条件是: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 被保险人。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 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一般来讲,财产保脸中自然人和法人均可以作为被保险人,但人身保险的被保险人只能是自然人。同时,应当注意的是,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一般地,被保险人享有以下权利:①对保险金的结付享有独立的请求权。②根据我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被保险人享有如下同意权: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投保入变更受益人时也须经被保险人同意;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保险合同无效,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此限;按照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所签发的保险单,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不得转让或质押。

  (2)受益人。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为受益人。受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限制,自然人、法人均可为受益人,胎儿作为受益人应以活着出生为限。已经死亡的人不得作为受益人。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的,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收益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此外,我国《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①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②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③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保险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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