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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4(2)

时间:2016-04-27 18:5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四)保险合同的订立

  1.保险合同的订立程序。与其他合同一样,保险合同的订立有要约与承诺两个程序。具体到保险合同中,就是投保人投保与保险人承保的过程。

  (1)投保。投保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的要求保险的意思表示。由于保险合同条款一般是统一的和公开的,故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就意味着投保人已确认保险人事先制定好的保险合同条款。

  (2)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同意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的意思表示,亦即保险人接受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提出的全部条件,同意在发生保险事故或者在约定的保险事件到来时承担保险责任。由于保险合同为诺成合同,保险人同意承保就意味着承诺,因此,保险合同成立。

  2.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

  (五)保险合同的条款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保险人的名称和住所。

  2.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人身保险标的的受益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3.保险标的。

  4.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发生造成被保险人财产损失或在约定的人身事件到来时,保险人所应承担的责任。责任免除条款一般采用列举式加以规定,免赔额条款则是规定一定数额内的损失免除保险人的保险责任。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说明,未作提示或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5.保险期间和保险责任开始期间。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期间的计算一般有两种方法:一是按年、月、日计算,如财产保险合同多为一年,从起保日0时始至终保日24时止。二是按特定事项的存续期确定,如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是以运输期作为保险责任期间。

  6.保险金额。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关系密切,保险金额可以等于或少于保险价值,但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7.保险费以及支付办法。

  8.保险金赔偿或者给付办法。

  9.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

  10.订立合同的年、月、日。

  此外,投保人和保险人还可以约定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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