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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第四章知识点1

时间:2016-04-27 18:51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它是商业银行筹集信贷资金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由于存款是商业银行的负债业务,所以形成商业银行与存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存款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作不同的分类: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我国商业银行办理个人存储存款业务应遵守下列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此处金融机构是指在境内依法设立和经营个人存款业务的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不出示本人身份证件或者不使用本人身份证件上的姓名的,金融机构不得为其开立个人存款账户。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储户认为储蓄存款利息支付有错误时,有权向经办的储蓄机构申请复核;经办的储蓄机构应当及时受理、复核。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人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2)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取款时应向存款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存款凭证,必要时,应提供其有效的身份证件。委托他人代取时,应提供本人和代取人的身份证件。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外籍储户凭护照、居住证——下同)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办理提前支取手续,出具其他身份证明无效,特殊情况的处理,可由储蓄机构业务主管部门自定。储蓄机构对于储户要求提前支取定期存款,在具备上述条件下,验证存单开户人姓名与证件姓名一致后,即可支付该笔未到期定期存款。

  (3)挂失规则。存单、存折分为记名式和不记名式。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如储户本人不能前往办理,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挂失手续,但被委托人要出示其身份证明。如储户不能办理书面挂失手续,而用电话、电报、信函挂失,则必、须在挂失5天之内补办书面挂失手续,否则挂失不再有效。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储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储户的储蓄情况负有保密责任。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对个人储蓄存款,商业银行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目前,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有权依法采取查询、冻结和扣划措施的只有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查询个人储蓄存款。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提取、过户手续,按以下规则办理: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死亡,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⑤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⑥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①禁止公款私存。储蓄存款是指个人所有的存入在中国境内储蓄机构的人民币或外币存款。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储蓄机构以发展我国的储蓄视野,为储户提供优质服务为宗旨。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7年11月15日发布的《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单位存款是指企业、事业、机关、部队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的人民币存款,包括定期存款、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和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存款。其中,协定存款是指单位与商业银行个别磋商后达成的协议存款,即单位与银行签订人民币单位协定存款合同,在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基础上开立具有结算和协定存款双重功能的协定存款账户,并约定基本存款额度,由银行将协定存款账户中超过该额度的部分按协定存款利率单独计息的一种存款方式。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业务须经镡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性存款专营原则。前已述及。

  (2)强制存人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人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款以个人名义转为储蓄存款;任何个人不得将私款以单位名义存入金融机构;任何单位不得将个人或其他单位的款项以本单位名义存人金融机构。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人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定期存款、利率及计息规则。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吿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斯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2)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3)单位存款的变更、挂失及查询规则。①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③存款单位的密码央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中级职称频道小编“娜写年华”整理发布。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④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⑤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或个人查询,有权拒绝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冻结、扣划。

 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目前,我国有关贷款管理的法律法规有:《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农户贷款管理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项目融资业务指引》、《商业银行授信工作指引》、《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团贷款业务指引》等。

  根据《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的种类包括: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短斯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信用贷款,是指以借款人的信誉发放的贷款。担保贷款,是指保证贷款、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保证方式以第三人承诺在借款人不能偿还贷款时,按约定承担一般保证责任或者连带责任而发放的贷款。抵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抵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财产作为抵押物发放的贷款。质押贷款,是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质押方式以借款人或第三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物发放的贷款。票据贴现,是指贷款人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正常类是指借款人能够履行合同,没有足够理由怀疑贷款本息不能按时足额偿还。关注类是指借款人目前有偿还本息的能力,但存在一些可能对偿还产生不利影响的因素。次级类是指借款人还款能力出现明显问题,完全靠其正常营业收人无法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即使执行担保, 也可能会造成一定的损失。可疑类是指借款人无法足额还贷,即使执行担保,也会造成较大损失。损失类是指在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或一切必要的法律程序之后,本息仍然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较少部分。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国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固定资产投资的本外币贷款。流动资金贷款,是指贷款人向企(事)业法人或垣家规定可以作为借款人的其他组织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日常生产经营周转的本外币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单独贷款是指独家金融机构作为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银团贷款是指获准经营贷款业务的多家金融机构联合在一起,在一个贷款协议下按各自承担的份向借款人发放贷款。银团贷款是为了满足借款人对巨额资金的需要,并可在贷款人之间分散风险。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

  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

  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

  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03年12月10日发布的《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

  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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