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财政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知识点相关内容】
财政违法行为,是指违反财政法律义务的行为。根据《条例》的规定,财政违法行为分为14类。财政违法主体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形式主要有: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通报批评、警告等处分;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处罚。
1.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分为以下六类:
(1) 违规设立财政收入项目。
(2) 违规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的行为。
(3) 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予以收取的行为。
(4) 违反规定缓收、不收财政收入的行为。
(5) 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2.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五类:
(1) 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2) 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3) 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的行为,是指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按规定已收取的收入款项,不按规定及时缴入国库或财政专户,而直接用于冲抵列支单位工作经费,办案支出及其他费用支出。
(4) 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的行为。
(5) 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款的行为。
3.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违反国家有关上解和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包括下列六类:
(1) 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的行为。
(2) 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的行为。
(3) 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追付国库款项或者财政专户款项的行为。
(4) 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的行为,即把应当纳入国库核算反映的税收收入、非税收入,放在国库以外的财政专户或其他银行存款账户核算反映。
(5) 擅自动用国库库款和财政专户资金的行为。
(6) 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4. 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违规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家机关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2) 国家机关截留挪用财政资金行为。
(3) 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的行为。
(4) 扩大财政资金开支范围,提高财政资金开支标准的行为。
5.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六类:
(1) 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行为。
(2) 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的行为。
(3) 违反规定调整预决算的行为。
(4) 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预算收支种类的行为。
(5) 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的行为。
(6) 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
6.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八类:
(1) 对取得的国有资产不登记或不及时登记,擅自占有、使用。
(2) 将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物质,擅自占有、使用。
(3) 利用虚假资料,虚增或虚减国有资产价值,达到非法占有使用的目的。
(4) 基建工程完成后,不进行竣工决算或不纳入固定资产账目核算,擅自使用。
(5) 国家机关对于应纳入单位统一账目核算的国有资产不入账,或将账内国有资产违规转出,私设账目或不设账目。
(6) 违反规定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7) 违反规定出售、调拨、报损、报废国有资产,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8) 违反规定随意核销债权,使国有资产受到损失。
7.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管理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
(2) 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的行为。
(3) 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的行为。
(4) 虚列投资完成额的行为。
8. 违规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国家机关以自身使用或占有的土地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2) 国家机关以其固定资产向外提供担保的行为。
(3) 国家机关以其行政性收费项目向外提供担保。
(4) 地方政府以财政收入向外提供担保。
9. 违规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行为,包括以下八类:
(1) 单位内部机构擅自开立账户。国家机关内部机构未经审核和报批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并且脱离本单位的财务统一管理。
(2) 账户所在金融机构不符合规定。国家机关应当在国有或国家控股的银行开立账户,国家机关不得在其他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3) 将预算资金收入汇缴专用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4) 将实行政府基金预算管理资金的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5) 将预算外资金收入账户用于单位一般支出。
(6) 将本单位的账户出租、出借、为本单位谋取非法利益。
(7) 在证券公司开设证券账户进行证券买卖业务。
(8) 违规设立收入过渡户。
10.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滞留、挪用、骗取外国贷款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编造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不符合使用贷款项目虚构成符合条件的项目,骗取主管机关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冒领贷款,故意夸大贷款项目有关情况达到多贷款,等等。
(2) 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国家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将款项划拨给项目单位就是滞留贷款。
(3) 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例如,将用于公共性的项目贷款用于为本单位部门谋利益,或者将贷款用于国家限制或禁止发展的产业,等等。
11.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两类:
(1) 隐瞒应当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即企业和个人通过各种减少收入,增加负债的手段,不缴或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企业和个人隐瞒经营收入和经营活动,企业和个人通过假破产逃避缴纳税款,国有企业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向非国有独资企业或者个人转移利润或者国有投资收益,等等。
(2) 截留代收财政收入的行为,即有代收财政收入权限的企业和个人在代收财政收入的过程中,不上缴或者不完全上缴财政收入的行为。例如,对已收取、代扣代缴的财政收入不按规定上缴,或者坐支代收的财政收入,等等。
12.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企业和个人违反国家有关财政支出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三类:
(1)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2)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3)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行为。
13.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包括以下四类:
(1)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即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未经有权机关批准,擅自或不按规定的式样、数量要求印制收费票据、发票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行为。
(2)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3)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的行为。
(4) 伪造、使用伪造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即无权制作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企业和个人非法刻制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使用伪造财政收入监(印)制章是指单位和个人使用伪造刻制的票据监(印)制章的行为。
14.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及其法律责任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私存私放的行为,是指未将资金收入、支出等经济活动纳入法定账目进行记载和核算,致使资金的运行完全脱离财务的统一核算和职能部门监管,具体包括以下十类:
(1) 将各项收入全部或部分截留在法定账目外,在账外核算、使用;
(2) 私设账外账;
(3) 以虚列支出、重复列支等方式将财政资金等公款违规转出私存、私放;
(4) 将代收的财政收入私自截留,私存、私放;
(5) 骗取财政资金等公款转入擅自设立的账目,私存、私放;
(6) 利用假发票或者私自购买发票等手段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7) 企业和个人与机关相互勾结,套取现金,私存、私放;
(8) 篡改会计账目,将资金转移出法定账目,私存、私放;
(9) 将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以定期存单的形式私存、私放;
(10) 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投资收益不入账,转为账外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