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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留置与留置权

时间:2014-03-18 18:0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留置与留置权 留置与留置权

  【知识点相关内容】

  1.留置权是指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其中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2.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3.留置权适用的范围包括: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4.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不得留置的物。

  5.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6.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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