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违法主体
【知识点相关内容】
财政违法主体,是指财政法定义务的违反者,即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财政违法主体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比如,财政违法主体可以分为组织和个人两类,其中,组织可分为机关和单位,单位又可以分为企业单位和非企业单位。这样,财政违法主体的具体形态就可以包括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企业、非企业单位、特定个人。
1. 财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财政机关包括:(1) 负责收取税收收入和各种非税收入的财政收入执收机关;(2) 承担国家财政资金收支出纳任务的国库;(3) 财政预决算的编制和预算执行机关;(4) 依法获取、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的其他国家机关。这些机关否享有或部分享有财政的执收、管理和使用权力、职责,因而也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值得注意的是,在预算法中,中央和地方政府有可能会成为预算违法行为的主体。
2. 企业。企业是以营利为目的、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组织和个人。基于税收义务和财政资金使用,企业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3. 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非企业单位。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而设立的非行政和非营利性机构。社会团体是指我国公民行使结社权利自愿组成的,为实现会员的共同意愿,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这里主要指各民主党派,以及财政供给经费的协会、联合会和基金会等。这些单位都因为其接收、使用和管理财政资金而可能成为财政违法行为的主体。
4. 特定个人,包括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上述机关、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