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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不定期租赁

时间:2013-04-05 10:15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不定期租赁

 (1)租赁期限6个月以上的,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2)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3)租赁期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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