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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借款合同

时间:2013-04-05 10:14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借款合同

  1.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1)停止发放借款;(2)提前收回借款;(3)解除合同。

  2.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3.利息的支付方式……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1)借款期限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2)借款期限1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1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1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4.借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1)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借款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5.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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