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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维修义务

时间:2013-04-05 10:13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维修义务

  (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如未经出租人同意,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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