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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三)(8)

时间:2009-10-30 09:2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3.执行的终止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上述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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