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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三)(2)

时间:2009-10-30 09:2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人民法院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管理人:(1)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的职责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管理人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当经人民法院许可:

    (1)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2)涉及土地、房屋等不动产权益的转让。

  (3)探矿权、采矿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的转让。

  (4)全部库存或者营业的转让。

  (5)借款。

  (6)设定财产担保。

  (7)债权和有价证券的转让。

  (8)履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

  (9)放弃权利。

  (10)担保物的取回。

  (11)对债权人的利益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财产处分行为。
  三、债务人财产

  一、是指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二、撤销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

  (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

  (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

  (5)放弃债权的。

  经管理人的请求被人民法院撤销的行为即归于消灭。如果据此取得财产,管理人有权予以追回。对于已领受债务人财产的第三人,应负有返还财产的义务,原物不存在时,应折价赔偿。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情形,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三、债务人的无效行为无效行为自始无效,即行为从实施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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