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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辅导(三)(3)

时间:2009-10-30 09:2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无效:(1)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

  (2)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

  四、抵销权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销。

  五、其他由管理人依法处理的债务人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可以通过清偿债务或者提供为债权人接受的担保,取回质物、留置物。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买受人的债务人发运,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途中的标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价款,请求出卖人交付标的物。  四节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一、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费用,为破产费用:(1)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2)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3)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二、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清偿
  
  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的,先行清偿破产费用。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或者共益债务的,按照比例清偿。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  第五节 债权申报 

  一、债权申报的期限

  债权申报指债务人的债权人在接到人民法院的破产申请受理裁定通知或者公告后,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登记债权,以取得破产债权人地位的行为。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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