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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级会计经济法精选模拟试题(四)(11)

时间:2009-10-31 09:1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8.×。外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可用境内兴办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获得的人民币利润出资。
    9.×。合营企业召开董事会会议时,如董事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包括董事、非董事)代表其出席和表决。而股份有限公司召开董事会时,如董事不能出席时,只能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不能是非董事。

 10.×。外商投资企业均属中国企业,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1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在合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合营各方的投资比例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变化的。
    12.×。外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
    13.×。合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应经过四个程序:(1)合营各方协商一致;(2)董事会会议通过;(3)报原审批机关批准;(4)向原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本题没有经过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所以不具有法律效力。
    14.×。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15.×。本题是关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问题。法律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至少应占投资总额的1/3,其中投资总额在36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16.√。本题旨在考查外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的审批登记。
    17.×。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投资者以现金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投资者以实物、工业产权等出资的,应当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
    18.√。外国投资者在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该企业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四、综合题    
  1.【答案】
  (1)组织形式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视企业是否具有法人资格而定,具有法人资格的,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投资回收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外国合营者在合营期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只能在企业解散清算后才能回收投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中外合作者如果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其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
    (3)收益分配方面: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中外合营各方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收益按照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
  2.【答案】
  (1)按照《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按照《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申请人之一丙的出资中的非专利技术出资额占公司注册资本的比例,超过了法定限额。 >

 (2)第一,丁公司的出资比例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丁公司的出资占注册资本的比例未达到法定要求。第二,丁公司第一期的出资额不符合法律规定。按照规定,合营合同规定分期出资的,合营各方第一期出资不得低于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丁公司的第一期出资没有达到法定限额。第三,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按照规定,合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协议中商定的公司董事会的组成人数低于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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