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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时间:2015-02-03 17:3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5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备考点: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的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

  1.清算人:

自行清算 投资人 ——NOT债权人、继承人、管理人等
强制清算 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链接1】公司法自行清算: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链接2】公司法强制清算:由债权人申请;债权人不提,股东提。

  2.程序: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15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链接】公司法: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申请其债权。

  3.清偿顺序: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税款→其他债务

  4.持续清偿责任: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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