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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备考点:证券交易概念和一般规定

时间:2014-10-17 16:53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备考点:证券交易概念和一般规定 

证券交易概念和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的概念

  主要指证券买卖,即证券持有人依照证券交易规则,将已依法发行的证券转让给其他证券投资者的行为。

  2.证券交易的一般规定

  (1)证券交易的标的与主体必须合法。

  ①发行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③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从业人员、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参与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员,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内,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义持有、买卖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赠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为上述所列人员时,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须依法转让。

  ④为股票发行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在该股票承销期内和期满后6个月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为上市公司出具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自接受上市公司委托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开后5日内,不得买卖该种股票。

  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上述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在上述期间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在合法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发行人发行证券可以上市交易,即在证券交易所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即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3)以合法方式交易

  证券交易以现货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交易。证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应当采用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届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

  (4)规范交易服务

  首先,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必须依法为客户开立的账户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等机构不得向任何人提供客户开立账户的情况,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证券交易的收费必须合理,并公开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证券交易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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