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的基本原则的名片:保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时,必须保持最大限度的诚意,双方都应遵守信用,互不欺骗和隐瞒,投保人应向保险人如实申报保险标的的主要风险情况,否则保险合同无效。
1.最大诚信原则
(1)告知。
(2)保证。
(3)弃权和禁止反言。
2.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3.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
基本含义包含两层:一是只有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毁损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才承担损失补偿的责任,否则,即使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保险事故,但被保险人没有遭受损失,就无权要求保险人赔偿。这是损失补偿原则质的规定。二是被保险人可获得的补偿量仅以其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之前的状态,而不能使被保险人获得多于或少于损失的补偿,尤其是不能让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额外的收益。这是损失补偿原则的量的限定。
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
4.近因原则
近因原则是指保险人对承保范围内的保险事故作为直接的、最接近的原因引起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也就是说,保险事故于损害后果直接应具有因果关系。此处的近因并非是指时间上最接近损失的原因,而是指有支配力或一直有效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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