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保险的概念及分类
保险的概念及分类的名片:保险法是指调整保险关系的一切法律规范的总称。凡有关保险的组织、保险对象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等法律规范等均属保险法。保险法有广狭两义,广义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保险法: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另外国家将标准保险条款也视为保险法的一部分内容。我们通常说的保险法指狭义的定义,它一方面通过保险企业法调整政府与保险人、保险中介人之间的关系;另一方面通过保险合同法调整各保险主体之间的关系。
1.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的本质
保险的本质并不是保证危险不发生,或不遭受损失,而是对危险发生后遭受的损失予以经济补偿。
3.保险的构成要素
(1)是可保危险的存在。其特征包括:①危险发生与否很难确定,不可能或不会发生的危险投保人不会投保,可能或肯定会发生的危险保险人也不会承保;②危险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危险发生的原因与后果很难确定;④危险的发生必须是对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来说,是非故意的。
(2)以多数人参加保险并建立基金为基础。
(3)以损失赔付为目的。
4.保险的分类
(1)根据保险责任发生的效力依据划分,保险可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2)根据保险设立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划分,保险可分为商业保险和社会保险。
(3)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保险可分为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
(4)根据保险人是否转移保险责任划分,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和再保险。
(5)根据保险人的人数划分,保险可分为单保险和复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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