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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出资

时间:2014-05-10 17:18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外资企业的设立与出资

一、外资企业的设立

  1.提出申请。外国投资者应先向拟设立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提交报告,收到报告的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由外国投资者通过外资企业所在地的县级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

  2.审批机关审批。审批机关在收到申请文件之日起9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3.办理工商登记。外国投资者在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二、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与外国投资者的出资

  1.外资企业在经营期限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但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注册资本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2.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经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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