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主页 > 复习指导 > 经济法辅导 >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

时间:2014-05-06 21:2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名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发表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的政策法规,严禁发布色情、暴力、反动的言论。
评价:
表情: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推荐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