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名片: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自然人通过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负盈亏、共担风险的企业组织形式 。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合伙企业合伙人至少为2人以上。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普通合伙"字样,其中,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特殊普通合伙"字样,合伙企业的名称必须和"合伙"联系起来,名称中必须有“合伙”二字。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合伙企业的设立登记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