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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时间:2014-04-23 19: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名片: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将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六个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股份有限公司釆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全体发起人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30%。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釆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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