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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商标注册的程序

时间:2014-02-28 18:06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4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辅导:商标注册的程序

  商标注册的程序

  【知识点相关内容】

  1.初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的,由商标局初步审定,予以公告。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链接】专利申请人对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对复审决定还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2.公告

  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

  (1)异议成立

  对初步审定、予以公告的商标提出异议的,商标局应当听取异议人和被异议人陈述事实和理由,经调查核实后,做出裁定。经裁定异议成立的,不予核准注册。

  (2)异议不成立

  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并予公告。经裁定异议不能成立而核准注册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时间自初审公告3个月期满之日起计算。

  3.注册商标的续展

  (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续展注册经核准后,予以公告。

  (3)注册商标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注销之日起1年内,商标局对与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

  【相关链接】发明专利权的保护期限为20年,自“申请日”起计算。

  【知识点相关练习】

  单项选择题

  甲公司在2003年10月18日申请注册“婴宝”商标。2004年5月10日该商标被核准注册。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该公司第一次申请商标续展的最后截止期限是( )。

  A.2013年10月18日

  B.2014年4月18日

  C.2014年5月10日

  D.2014年11月10日

  【答案】D

  【解析】(1)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因此该商标的有效期满日为2014年5月10日;(2)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申请续展注册;在此期间未能提出申请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宽展期满(2014年11月10日)仍未提出申请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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