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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讲解7

时间:2013-08-30 17:19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要点讲解7

监事会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
  1.监事会的组成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l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l/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2.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监事会的决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l次会议。
  【2009年考题·单项选择题】甲、乙、丙、丁四人拟共同出资设立一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100万元。其草拟的公司章程记载的下列事项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公司由甲同时担任经理和法定代表人
  B.公司不设监事会,由乙担任监事
  C.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D.甲乙丙丁首次出资额各为5万元,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缴足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选项D其余部分出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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