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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讲义:证券法律制

时间:2013-08-12 17:58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讲义:证券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第二节 证券法律制度
  一、证券法律制度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与分类
  1.证券的概念
  证券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一种书面凭证。
  2.证券的分类


  股票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我国证券市场上流通的股票有人民币普通股(A股)和境内上市外资股(B股)。另外,中国境内注册的公司还可以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包括H股(香港上市)、N股(纽约上市)、S股(新加坡上市)等。

债券

债券是政府、金融机构、公司企业等单位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债券按发行主体不同可分为企业、公司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金融债券和政府债券。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

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是基金投资人持有基金单位的权利凭证。

认股权证

认股权证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持证人的无限期或在一定期限内,以确定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普通股份的权利凭证。

期货

期货是一种跨越时间的交易方式。买卖双方通过签订标准化合约,同意按指定的时间、价格与其他交易条件,交收指定数量的现货。

  (二)证券市场
  1.证券市场的概念和分类
  证券市场是指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由金融工具、交易场所以及市场参与主体等要素构成。证券市场依据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分类。
  (1)发行市场和流通市场。发行市场又称一级市场或初级市场;流通市场又称二级市场或次级市场。投资者在一级市场取得的证券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交易。
  (2)场内交易市场和场外交易市场。
  (3)股票市场、债券市场、基金市场和衍生证券市场。
  此外,还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主板市场、中小板市场、创业板市场、二板市场等,我国股票发行和交易的主板市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也可以将证券市场分为国内证券市场和国外证券市场。
  2.证券市场的主体
  证券市场的主体是指参与证券市场的各类法律主体,包括证券发行人、投资者、中介机构、交易场所以及自律性组织和监管机构等。
  (三)证券活动和证券管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5.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原则
  6.监督管理与自律管理相结合原则
  (四)证券法
  广义的证券法是指一切与证券有关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的证券法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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