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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讲义:商业银行法

时间:2013-08-12 17:5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经济法》基础讲义: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第四章 金融法律制度

  本章由多部法律法规组成,内容比较多,其中商业银行法律制度和保险法律制度是2013年新增的。学习本章时应重点掌握证券法律制度和票据法律制度的有关规定,这两部分在历年考试中多次出现主观题。其他部分基本上以列举性规定为主。
  第一节 商业银行法律制度
  一、商业银行法律制度概述
  商业银行是以金融资产和负债为经营对象,以获取利润为经营目的的信用中介机构。
  (一)商业银行的概念
  《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由此可见,我国商业银行是依法成立,经营货币金融业务,以营利为目的金融企业法人。
  1.商业银行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2.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3.商业银行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4.商业银行具有信用中介职能、支付中介职能、信用创造职能和金融服务职能。
  (二)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
  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
  (三)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接管和终止
  1.商业银行的设立
  (1)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
  ①有符合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规定的章程。
  ②有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设立全国性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亿元人民币。设立城市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设立农村商业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人民币。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⑥其他审慎性条件。
  【相关考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设立商业银行,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
  (3)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
  ①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
  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③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例题·单选题】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的设立正确的是( )。
  A.商业银行不可以在中国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B.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立
  C.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D.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50%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设立的概念。商业银行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在中国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选项A错误;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按行政区划设立,选项B错误;商业银行拨付各分支机构营运资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总行资本金总额的60%,选项D错误;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选项C正确。
  2.商业银行的变更
  (1)商业银行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①变更名称;②变更注册资本;③变更总行或者分支行所在地;④调整业务范围;⑤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5%以上的股东;⑥修改章程;⑦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更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应当报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其任职资格。
  (2)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商业银行的分立、合并,应当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审查批准。
  3.商业银行的接管
  (1)接管的条件与法律后果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严重影响存款人的利益时,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对该银行实行接管。被接管的商业银行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接管而变化。
  (2)接管的实施与终止
  自接管开始之日起,由接管组织行使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权力。接管期限届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决定延期,但接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接管终止的情形:①接管决定规定的期限届满或者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决定的接管延期届满;②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已恢复正常经营能力;③接管期限届满前,该商业银行被合并或被依法宣告破产。
  4.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法人资格的丧失,也即从法律上消灭了其独立的人格。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因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而终止。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解散的原因有:(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二、商业银行存款业务规则
  根据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8)从事同业拆借;(9)买卖、代理买卖外汇;(10)从事银行卡业务; (11)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2)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13)提供保管箱服务;(14)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一)存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存款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把货币资金存入银行或其他可吸收存款的金融机构并获取存款利息的一种信用活动形式。
  1.根据期限不同,存款可分为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和定活两便存款。
  2.根据存款人主体的不同,存款可分为单位存款和个人储蓄存款。
  3.按照存款的币种不同,存款可分为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
  4.按照支取的形式不同,存款可分为支票存款、存单(折)存款、通知存款、透支存款、存贷合一存款和特种存款等。其中通知存款是指存款人在存款时不约定存款期限,支取时需提前通知银行,约定支取存款日期和金额方能支取的存款。个人通知存款有1天通知存款和7天通知存款两个品种。
  (二)存款业务基本原则
  1.存款业务经营特许制。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未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任何单位不得在名称中使用“银行”字样。目前,我国能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有商业银行、信用合作社和邮政储蓄机构等。
  2.存款机构依法交存存款准备金。
  存款准备金是商业银行依照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按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目的是为了保障存款机构支付存款的能力。
  3.存款机构依法留足备付金。
  备付金是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为保证存款支付和资金清算的清偿资金,主要表现为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和在中央银行的存款。
  4.依法确定并公告存款利率。
  中国人民银行是国家利率管理的唯一机构,它有权负责制定、调整各种利率。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存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存款利率,并予以公告。
  5.财政性存款专营。
  财政性存款由中国人民银行专营,不计利息。
  6.合法正当吸收存款。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不得违反规定提高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三)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储蓄是指个人将其所有或合法持有的人民币或外币,自愿存入中国境内储蓄机构,储蓄机构开具存折或者存单作为凭证,个人凭此支取存款本息的信用活动。储蓄是居民个人与银行之间发生的一种信用关系。
  1.储蓄存款原则。
  (1)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人保密的原则。
  (2)个人存款实名制原则。下列身份证件作为实名证件:①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为居民身份证或者临时居民身份证;②居住在境内的16周岁以下的中国公民为户口簿;③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人,为军人身份证件;中国人民武装警察,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
  ④香港、澳门居民,为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为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其他有效旅行证件。⑤外国公民,为护照。上述未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个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本人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其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例题·单选题】甲在乙的陪同下在一金融机构内为丙开立个人存款账户,甲需要出具的身份证件是( )。
  A.甲的身份证件
  B.丙的身份证件
  C.甲和乙的身份证件
  D.甲和丙的身份证件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储蓄存款原则。代理他人在金融机构开立个人存款账户时,金融机构应当要求其出示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进行核对,并登记被代理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上的姓名和号码。
  2.储蓄存款业务规则
  (1)储蓄存款利率计息、结息规则。我国实行法定储蓄存款及利率制度。储蓄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或者由国务院授权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公布。储蓄机构必须挂牌公告储蓄存款利率,不得擅自变动。


定期

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其余部分到期时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逾期支取的定期储蓄存款,其超过原定存期的部分,除约定自动转存的外,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储蓄存款在存期内遇有利率调整,按存单开户日挂牌公告的相应的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定期存款的支取日为结息日。

活期

活期储蓄存款在存入期间遇有利率调整,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全部支取活期储蓄存款,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活期储蓄存款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算利息一次,并入本金起息,元以下尾数不计利息。

 

  (2)存款支取规则。一般情况下,储户可依法随时支取存款。对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储户提前支取的,必须持存单和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办理。代他人支取未到期定期存款的,代支取人还必须出具其居民身份证明。
  (3)挂失规则。记名式的存单、存折可以挂失,不记名式的存单、存折不能挂失。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若存款在挂失前或挂失失效后已被他人支取,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4)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

有权查询、冻结和扣划

人民法院、税务机关和海关

有权查询和冻结

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

有权查询

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价格主管部门、反垄断执法机构、银监会、保监会、财政部门、外汇管理机关、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例题·多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以下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的部门有( )。
  A.中国证监会
  B.银监会
  C.反垄断执法机构
  D.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正确答案』A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协助查询、冻结、扣划个人储蓄存款规则。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中国证监会、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监狱、走私犯罪侦查机关有权查询和冻结个人储蓄存款。
  (5)存款人死亡后存款的过户与支取规则。
  ①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未设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由人民法院判处。储蓄机构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
  ②存款人已死亡,但存单持有人没有向储蓄机构申明遗产继承过程,也没有持存款所在地法院判决书,直接去储蓄机构支取或转存存款人生前的存款,储蓄机构都视为正常支取或转存,事后而引起的存款继承争执,储蓄机构不负责任。
  ③在国外的华侨和港澳台同胞等在国内储蓄机构的存款或委托银行代为保管的存款,原存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在国内者,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向储蓄机构所在地的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④在我国定居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者)死亡,存入我国储蓄机构的存款,其存款过户或提取手续,与我国公民存款处理手续相同,照上述规定办理。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协定的外国侨民应按协定的具体规定办理。
  ⑤继承人在国外者,可凭原存款人的死亡证明和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亲属证明,向我国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储蓄机构凭以办理存款的过户或支付手续。
  ⑥存款人死亡后,无法定继承人又无遗嘱的,经当地公证机关证明,按财政部门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群众团体的职工存款,上缴国库收归国有。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可转归集体所有。此项上缴国库或转归集体所有的存款都不计利息。
  (6)储蓄业务禁止规则。①禁止公款私存。②禁止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储蓄存款。下列做法属于“使用不正当手段吸收存款”:以散发有价馈赠品为条件吸收储蓄存款;发放各种名目的揽储费;利用不确切的广告宣传;利用汇款、贷款或其它业务手段强迫储户存款;利用各种名目多付利息、奖品或其它费用。
  (四)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1.单位存款的基本原则
  (1)财政存款专营原则。
  (2)强制存入原则。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开户单位的现金收入,除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外,必须存入开户银行,不得自行保存。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3)限制支出原则。根据《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规定,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账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账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账户中提取现金。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
  (4)禁止公款私存、私款公存原则。
  此外,财政拨款、预算内资金及银行贷款不得作为单位定期存款存入金融机构。
  2.单位存款业务规则


  存款、利率及计息

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3个月、半年、1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单位定期存款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率计息。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续表  


  变更、挂失及查询

①因存款单位人事变动,需要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单位负责人章)或财会人员印章时,必须持单位公函及经办人身份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更换印鉴手续,如为单位定期存款,应同时出示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证实书。
  ②因存款单位机构合并或分立,其定期存款需要过户或分户,必须持原单位公函、工商部门的变更、注销或设立登记证明及新印鉴(分户时还须提供双方同意的存款分户协定)等有关证件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办理过户或分户手续,由金融机构换发新证实书。
  ③存款单位的密码失密或印鉴遗失、损毁,必须持单位公函,向存款所在金融机构申请挂失。金融机构受理挂失后,挂失生效。如存款在挂失生效前已被人按规定手续支取,金融机构不负赔偿责任。
  ④存款单位迁移时,其定期存款如未到期转移,应办理提前支取手续,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一次性结清。
  ⑤金融机构应对存款单位的存款保密,有权拒绝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的查询、冻结、扣划。

 

  三、商业银行贷款业务规则
  (一)贷款的概念及其种类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约定的利率贷放给客户,并约定期限由客户偿还本息的一种信用活动。贷款是商业银行的传统核心业务,它反映的是贷款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按照贷款人是否承担风险划分,贷款可分为自营贷款、委托贷款和特定贷款。
  2.按照期限划分,可将贷款分为短期贷款、中期贷款和长期贷款。
  (1)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2)中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3)长期贷款,是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3.按照有无担保及担保方式划分,贷款可分为信用贷款、担保贷款和票据贴现。
  4.贷款按其资产质量即风险程度划分可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和损失五类。
  5.根据贷款资金用途的不同,可将贷款分为固定资产贷款和流动资金贷款。
  6.根据参与贷款的银行数量,可将贷款分为单独贷款和银团贷款。
  (二)贷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资格

贷款人是指经批准设立的具有经营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

权利

(1)要求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资料。
  (2)根据借款人的条件,有权决定贷与不贷、贷款金额、期限和利率等。
  (3)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在合同中对与贷款相关的重要内容作出承诺。
  (4)依合同约定从借款人账户上划收贷款本金和利息。
  (5)借款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义务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归还贷款或停止支付借款人尚未使用的借款。
  (6)有权对借款人的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7)在贷款将受或已受损失时,贷款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采取使贷款免受损失的措施。
  (8)贷款人有权拒绝借款合同约定以外的附加条件。

  续表


  义务

(1)应当公布所经营的贷款种类、期限和利率,并向借款人提供咨询。
  (2)应当公开贷款审查的资信内容和发放贷款的条件。
  (3)审议借款人的借款申请,与借款人约定明确、合法的贷款用途,并及时答复贷与不贷。短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长期贷款的答复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4)按照合同约定对借款人借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对借款人账户、资产、财务状况等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等情况保密,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6)在对个人贷款时,贷款人应建立贷款面谈制度。
  (7)个人贷款资金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8)在实现抵押权、质权时,必须采取合法的方式和程序进行。
  (9)对流动资金贷款,贷款人应关注大额及异常资金流入流出情况,加强对资金回笼账户的监控。

  续表


  限制

(1)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2)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但经商业银行审查、评估,确认借款人资信良好,确能偿还贷款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3)商业银行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但可以发放担保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应与非关系人的条件相同。此处“关系人”是指:商业银行的董事、监事、管理人员、信贷人员及其近亲属;上述人员投资或者担任高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续表


  限制

(4)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对其发放贷款:①不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借款人资质和条件的;②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明文禁止的产品、项目的;③建设项目贷款按国家规定应当报经有关部门批准而未取得批准文件的;④生产、经营或投资项目贷款按照国家规定应取得环境保护部门许可而未取得许可的;⑤借款人实行承包、租赁、联营、合并(兼并)、合作、分立、股权转让、股份制改造过程中,未清偿或落实贷款人原有贷款债务的;⑥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未经借款授权的;⑦国家明确规定不得贷款的。
  (5)自营贷款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贷款人不得制订不合理的贷款规模指标,不得恶性竞争和突击放贷。

  【相关考点】根据《合同法》规定,借款合同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例题·单选题】根据《商业银行法》规定,以下关于对贷款人限制的说法中,错误的是( )。
  A.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B.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5%
  C.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D.不得向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向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的条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贷款人的限制。《商业银行法》规定,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三)借款人的资格、权利义务及其限制
  1.借款人的资格。
  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符合规定的境外的自然人。
  2.借款人的权利。
  借款人的权利包括:(1)有权自主选择向主办银行或其他银行的经办机构申请贷款并以条件取得贷款;(2)有权按合同约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贷款;(3)有权拒绝借款合同以外的附加条件;(4)在征得贷款人同意后,有权向第三人转让债务;(5)有权向贷款人的上级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人民银行反映、举报有关情况。
  3.借款人的义务。
  借款人的义务包括:(1)依法向贷款人及时提供贷款人要求的有关材料,不得隐瞒,不得提供虚假材料;(2)依法接受贷款人对其使用信贷资金情况和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并予以配合;(3)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4)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清偿贷款本息,未按约定期限归还贷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5)将贷款(债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贷款人的同意;(6)有危及贷款人债权安全时,应当及时通知贷款人,并采取保全措施。
  4.对借款人的限制。
  (1)不得在一个贷款人同一辖区内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分支机构取得贷款;(2)不得向贷款人提供虚假的或隐瞒重要事实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等;(3)流动资金贷款不得用于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同时,流动资金贷款不得违规挪用;(4)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5)不得用贷款在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从事投机经营;(6)除依法取得经营房地产资格的借款人以外,不得用贷款从事房地产投机;(7)不得套取贷款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8)不得违反国家外汇管理规定使用外币贷款;(9)不得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贷款。
  (四)贷款发放程序规则
  1.贷款的申请与审批。
  2.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3.贷款调查。
  4.风险评价与贷款审批。
  5.签订借款合同。
  6.贷款发放。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
  7.贷后检查。
  8.贷款归还。贷款人在短期贷款到期1个星期之前、中长期贷款到期1个月之前,应当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按时还本付息。
  (五)贷款期限规则
  1.贷款期限的设定。
  自营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10年,超过10年的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票据贴现最长不超过6个月,贴现期限为从贴现之日起到票据到期日止。
  2.贷款展期。
  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中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长期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3年。
  (六)贷款利率规则
  1.贷款利率的确定。贷款人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款利率的上下限,确定每笔贷款利率,并在借款合同中载明。
  2.贷款利息的计收。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含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按市场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方式确定;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贷款人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3.贷款的贴息。根据国家政策,为了促进某些产业和地区经济的发展,有关部门可以对贷款补贴利息。对有关部门贴息的贷款,承办银行应自主审査发放,并根据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4.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贷款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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