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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分享: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

时间:2013-07-24 11:0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营改增试点应税范围 交通运输业 1、陆路运输服务(不包括铁路运输)
2、水路运输服务
3、航空运输服务
4、管道运输服务
现代服务业 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包括设计、商标著作权转让、知识产权、广告和会议展览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融资租赁和有形动产经营性租赁)
6、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特殊规定 交税 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不交税 1、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
1、非营业活动
(1)非企业性单位按照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为履行国家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活动。
(2)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员工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
3、(1)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应税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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