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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消费税纳税

时间:2013-04-05 10:17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消费税纳税环节

费税纳税环节  消费税选择生产、零售或进口某一环节一次征收,而不在各个流转环节多次征收。 
生产环节纳税  1.纳税人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对外销售的,在销售时纳税
2.纳税人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而用于其他方面的,在移送使用时纳税
3.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进口环节纳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在报关进口时纳税。 
零售环节纳税  1.纳税人从事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含以旧换新)零售业务的,在零售时纳税
2.纳税人将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的,在移送时纳税
3.带料加工、翻新改制金银首饰、钻石及钻石饰品、铂金首饰的,在受托方交货时纳税。
4.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的范围不包括镀金(银)、包金(银)首饰,以及镀金(银)、包金(银)的镶嵌首饰,凡采用包金、镀金工艺以外的其他工艺制成的含金、银首饰及镶嵌首饰,如锻压金、铸金、复合金首饰等,都应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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