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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行纪合同

时间:2013-04-05 10:16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行纪合同

 1.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2.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一般由行纪人自行承担。

  3.行纪人以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4.行纪人以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商品的,可以按照约定增加报酬。如果在行纪合同中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仍不能确定的,该利益属于“委托人”。

  5.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在此情况下,行纪人仍然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6.行纪人应当“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因此,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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