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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债务的抵充

时间:2013-03-28 11:2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债务的抵充顺序

 1.对同一债权人数项债务并存时的抵充顺序

  (1)当债务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其对同一债权人所负的数笔相同种类的全部债务时,应当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2)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3)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清偿的债务或者清偿抵充顺序有约定的除外。

  2.主债务、利息、费用的抵充顺序

  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2)利息;(3)主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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