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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缔约过失责

时间:2013-03-28 11:20来源:未知 中级会计职称点击:

2013年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微笔记:缔约过失责任

  一、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的。

  二、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的订立过程,而违约责任发生在合同的履行过程;

  (2)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是因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致使合同不成立或者无效;而当事人违约责任是因为在合同生效后,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

  (3)当事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因合同无效或者不成立,给对方造成了“损失”,否则无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损害赔偿责任);而当事人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并不当然取决于损害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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